(2015)龙江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凤林与被执行人朱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林,朱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林,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执行人朱志成,男,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申请执行人赵凤林与被执行人朱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凤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赵凤林与被执行人朱志成、辛桂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凤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赵凤林撤回执行申请。二、(2014)龙江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