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方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方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xx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已执行标的款30000元,执行申请费35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