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徐健与许克刚、韩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许克刚,韩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徐健。被执行人许克刚。被执行人韩启武。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徐健伤后的误工工资78000元、二次医疗费10000元及其他损失6000元,共计94000元,许克刚、韩启武自愿先行赔偿,并定于2014年9月23日给付8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44000元。如违约,许克刚、韩启武自愿对94000元的应付款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因许克刚、韩启武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健分别于2014年9月29日、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克刚、韩启武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