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子君关于挂靠经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吉象路东三巷124号,许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吉象路东三巷124号被执行人:许子君,本院在执行南宁市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子君关于挂靠经营合同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委托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盘利斌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