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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卫东、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士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东,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徐士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林卫东。委托代理人陈新生(特别授权),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被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世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士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卫东诉被告宁津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士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33元,由原告林卫东承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