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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廖永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永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69号罪犯廖永琦。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3月22日作出(2000)桂市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永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230号依法核准对廖永琦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11日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9月、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廖永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永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9.4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屏山县太平乡春风村民委员会、屏山县太平乡人民政府、屏山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永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永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