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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维海与被执行人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维海,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沈维海。被执行人任保存。被执行人陈好信。被执行人纪维西。被执行人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被执行人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维海与被执行人任保存、陈好信、纪维西、新泰市东都镇铸辉机械配件加工厂、新泰市汶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新泰市电力管道工程公司处款项248570元,过付申请人226420元,执行费2150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