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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常东明申请纪明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明,纪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常东明,哈尔滨市香坊区翔瑞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纪明海,原哈尔滨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承包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东明与被执行人纪明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9612.53元,未执行标的69612.53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