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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宇虹,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