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海军等与王海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任丽冬,王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申请执行人任丽冬。被执行人王海臣。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任丽冬与被执行人王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宪云收到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