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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吉风与杨风明赡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风,杨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赵 吉 风 与 杨 风 明 赡 养 纠 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赵吉风。被执行人杨风明。申请执行人赵吉风与被执行人杨风明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被告杨风明自2013年始至二原告终年止每年付二原告赡养费人民币4000元,此款于每年1月30日前给付。2013年度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原告有病住院医疗费(凭合法有效票据)及去世丧葬费由被告及其他二名子女均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执字第36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刘连国审判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兰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