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洋与被告刘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刘保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杨洋。被告刘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刘保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梁树民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