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李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李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9日。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李光照,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4日。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李荣申请执行李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李光照应付给李荣欠款6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2012)禄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