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谭新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开喜、李楚翔,分别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罗春。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广州全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舜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