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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王某,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临江路。委托代理人戴启章,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4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前甸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