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浉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琴,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信浉行初字第5-1号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第三人马静,女,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第三人马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自行协调解决本案,故需要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付 杰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