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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波林、钟钢与钟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林,钟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徐波林。被告:钟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王臻。委托代理人:钱林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波林诉被告钟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波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波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原告徐波林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