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骆小平、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小平,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骆小平等156人被执行人: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89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新通力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