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218陆延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佟毅打字:校对:印出份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218号罪犯陆延会,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籍黑龙江省友谊县,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以(2009)双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陆延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陆延会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陆延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延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俊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