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治良与伍保权、伍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良,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陈治良诉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陈治良。委托代理人:陈贵,广西先导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朕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保权。被告:伍新月。被告: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伍保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良与被告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良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治良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良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伍保权、伍新月、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3元,因原告陈治良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236.5元由原告陈治良负担,退回受理费6236.5元给原告陈治良。审 判 长 陈子良代理审判员 杨 佳人民陪审员 翟坚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洁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