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夏桂寸与向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桂寸,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夏桂寸,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向平,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夏桂寸申请执行向平关于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本案义务,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做出的(2012)南民初(一)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温 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