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特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权证号为003627的房产及微国用(2005)第082600000731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