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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益清、李益秀与被告李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清,李益秀,李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益清,男,生于1944年2月2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李益秀,女,生于1947年8月26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海龙,男,生于1988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益清、李益秀与被告李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清、李益秀于2015年2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益清、李益秀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清、李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益清、李益秀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