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冀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文庄,系原告余某某之父亲。被告冀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冀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2015年2月16日以其与被告冀某某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亚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