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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单桂军与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军,徐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1844号原告单桂军,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徐建军,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桂军与被告徐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桂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愿意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桂军撤回起诉。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单桂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