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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3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宇锋、张俊俊、徐有丽、蔡幸超、陈权进与江门市霏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锋,张俊俊,徐有丽,蔡幸超,陈权进,江门市霏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181-2号申请执行人:陈宇锋,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俊俊,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徐有丽,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执行人:蔡幸超,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申请执行人:陈权进,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江门市霏尚服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关于陈宇锋、张俊俊、徐有丽、蔡幸超、陈权进申请执行江门市霏尚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员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4)1042-10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6853.05元,后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3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