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清宝犯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清宝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33号罪犯汤清宝,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其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汤清宝于2010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296号决定书,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决定退回该犯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707号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62号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清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达标分13.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清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清宝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