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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鑫与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49号原告金鑫,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庆阳市镇原县,农民。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穆东元,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鑫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1元,由原告金鑫负担9170.5元,退付原告金鑫9170.5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道岩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