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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张某甲,金某某,陈某戊,陈某己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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