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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朱文洁与谢垂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洁,谢垂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朱文洁。被告谢垂晓。原告朱文洁与被告谢垂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46元;2、评估费、图像费240元;3、交通费106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文洁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