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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阮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某(NGUYENXXXXXXX、自报性名),绰号“越南婆”女,国籍不明。自称越南人,1977年出生,京族。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4)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卖3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并容留周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民警在对阮某某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阮某某与周某某,并在阮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海洛因和1袋冰毒。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3小包毒品海洛因将重0.2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1袋毒品冰毒净重2.6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卖3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并容留周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民警在对阮某某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阮某某与周某某,并在阮某某身上查获3小包毒品海洛因和1小包冰毒。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3小包毒品海洛因将重0.2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1小包毒品冰毒净重2.6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8月21日16时许,麻章公安分局瑞云派出所民警在对麻章镇银海路回龙一村出租屋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名非法入境越南女子和一名吸毒人员周某某,在越南女子身上查获了疑似海洛因3小包、疑似冰毒1袋、人民币二十元等物品,民警随即对越南女子当场盘问,越南女子自称阮某某,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民警遂将两人传唤到案,并于当天立案侦查。2、办案证明。证实阮某某无入境记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阮某某到案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查获阮某某时扣押其持有的疑似海洛因3小包、疑似冰毒1袋、人民币二十元等物品。二、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8月21日17时许,我因毒瘾发作到“越南婆”的出租屋购买了三十元毒品海洛因1小包,因“越南婆”叫我帮她买电饭煲线用了十元钱,所以我只给她二十元钱。我拿到“货”后就在“越南婆”的出租屋吸食,刚吸完就被抓获。周某某在混杂照片中辩认出贩毒的“越南婆”(阮某某),并对毒品交易现场进行了辩认。三、被告人阮某某供述:我叫阮某某,花名“越南”、“越南婆”,户口所在地越南清化省岑山,无身份证明。2014年8月21日16时许,一个外号叫“白毛”的男性吸毒人员敲我门,我让他进来后,他递给我20元购买30元的海洛因(我之前叫他帮我买电饭煲线减去十元),当时我还没有给“白毛”毒品就被民警冲进来抓获。在我身上搜出冰毒一包、海洛因三小包、毒资20元。阮某某对扣押的毒品、毒资进行了辩认。四、鉴定意见。证明:扣押阮某某的冰毒一包净重2.6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三小包净重0.22克,检见海洛因成分。五、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毒品交易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贩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海洛因0.22克、甲基苯丙胺2.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22克、甲基苯丙胺2.64克、毒资人民币20元,均予以没收,毒资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汉审 判 员  王俊恩代理审判员  黄深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能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