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侯存马与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存马,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侯存马,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汉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存马与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存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存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侯存马减半负担1348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