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毅与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黄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71年5月14日,汉族,住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黄建东,男,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毅申请执行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沙石款本金15389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689元,财产保全费1290元,执行费220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拆迁补偿款154546.28元后,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偿51000元,并同意对剩余债权本金102894元及利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郑 欣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