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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云麟与刘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麟,刘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吴云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刘海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吴云麟与被执行人刘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84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海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海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12848元,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50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