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学林与嵊州市开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林,嵊州市开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29号原告:周学林被告:嵊州市开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邢志平。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学林与被告嵊州市开元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展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浙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