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子英、代新花、冷彤彤与董成才、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英,代新花,冷彤彤,董成才,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子英,男,汉族,1947年3月3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代新花,女,汉族,195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冷彤彤,男,汉族,1999年1月8日生,住青岛平度市。被执行人董成才,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生,现羁押于青岛监狱。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子英、代新花、冷彤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成才、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3166元,执行费3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2月1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