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王开银、胡纯毕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威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开银;胡纯毕;胡纯孝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银,男,生于1956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住威信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胡纯毕,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威信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威信县看守所。被告人胡纯孝,男,生于1978年10月9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威信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威信县看守所。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银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纯毕、胡纯孝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开银、胡纯毕、胡纯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9月,被告人王开银以1,300元购买胡某1坤位于威信县旧城镇旧城村张桧榜村民小组小老林的桢楠树一株、以1,200元购买了胡某2位于威信县旧城镇旧城村张桧榜村民小组林边上的桢楠树一株、以1,100元购买了胡纯毕位于威信县旧城镇旧城村张桧榜村民小组林边上的桢楠树一株,并由胡某2、胡纯孝、胡纯毕将以上桢楠树非法采伐后运到王开银家中。2014年农历2月,被告人王开银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胡纯孝位于威信县旧城镇旧城村张桧榜村民小组石梯坡的桢楠树一株,由胡纯孝请人采伐后运到王开银家中。经鉴定,涉案树木为樟科桢楠木材,为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开银、胡纯毕、胡纯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1、胡某2、何某、向某、胡某3的证言,林权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4]植鉴字第74号木材物种鉴定意见书,采伐木材工具和运输车辆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桢楠4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纯毕、胡纯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桢楠各1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开银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胡纯毕、胡纯孝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开银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纯毕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纯孝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祥恒审 判 员 张长云人民陪审员 陶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凌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