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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灵山县中医医院与檀伟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灵民初字第491号原告灵山县中医医院,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燕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华,院长被告檀伟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山县中医医院与被告檀伟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灵山县中医医院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七日内没有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亦没有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灵山县中医医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