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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3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汉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的: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601号宁波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176861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46650元和执行费532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分文。经本院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胡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