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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智荣、张丽河诉被告张建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张智荣,男,汉族。原告:张丽河,女,汉族。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华,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荣、张丽河诉被告张建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荣、张丽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荣、张丽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元(缓交),减半收取为947.5元,由原告张智荣、张丽河负担。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莎莎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