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学英、张国香等与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1601号原告:苏学英,女,汉族,1937年2月1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张国香,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胡振涛,男,汉族,1998年8月8日生,马鞍山十二中学生,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大宏(系胡振涛法定监护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与被告马鞍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939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学英、张国香、胡振涛负担。审判员 宗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