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90年4月12日。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88年2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