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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魏秋明与唐求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秋明,唐求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魏秋明,男,汉族,1965年9月生。被告唐求凯,男,汉族,1971年3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秋明诉被告唐求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秋明撤回对被告唐求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魏秋明负担。审 判 长  段为东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赵胜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