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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17号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09号4#。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国强,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清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珺,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国强,被申请人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公司)申请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不顾蓝宇公司与天津盛达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合同中包死价的约定,强行启动鉴定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明力,鉴定人孙蕴昕印章注明的鉴定资格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而《鉴定报告》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故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盛达公司辩称,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仲裁案件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物是消防工程用的原材料,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包死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经招投标程序,在该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招标文件内容中必须有工程预算清单、工程量清单。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应当体现在工程预算清单中,在这一前提下,买卖合同下浮多少点,才会有包死价的约定。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合同虽然有包死价的约定,但没有见到原材料报告,或原材料清单,包死价的基础材料没有。因此,仲裁庭认为通过鉴定程序,能够弥补在仲裁案件审理中,没有原材料报价,或原材料清单的缺陷。仲裁庭才能公正的裁决,本案的事实依据,必须依靠鉴定,因此,鉴定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关于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建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孙蕴昕的鉴定资格,津建公司已经向仲裁庭做了书面说明。津建公司是天津司法局指定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孙蕴昕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具有相应资质。综上,蓝宇公司提出的申请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蓝宇公司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其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蓝宇公司与盛达公司在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的合同为材料合同,是就北京永泰大酒店消防工程原材料供应、保修及售后服务事项签订,仲裁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故(2013)津仲裁字第1号仲裁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天津仲裁委员会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鉴定事项范围……”的规定,及盛达公司的申请,委托津建公司对北京永泰大酒店消防工程原材料用量造价、样板间材料用量造价、湿化学厨房灭火系统材料用量造价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证明力,属于实体认定范畴,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蓝宇公司申请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之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3)津仲裁字第1号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蓝宇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代理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嘉翎速 录 员  贾玉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