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仁书与孙云光、林承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仁书,孙云光,林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吴仁书,女,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吴仁香,女,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孙云光,女,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承钦,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仁书与被执行人孙云光、林承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本剑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