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凌云与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云,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13号原告王凌云,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民华。原告王凌云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民陪审员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