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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爱东、王淑花与英大泰和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杨爱东,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淑花,女,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险聊城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洁。本院在执行杨爱东、王淑花与英大泰和财险聊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4379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