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徐海洋与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洋,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徐海洋,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许庆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文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洋与被告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海洋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海洋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洋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