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与芦静、高厚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芦静,高厚敏,马先丙,刘大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173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75号。负责人吕德礼,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殷昭明,该支行职员。被告芦静。被告高厚敏。被告马先丙。被告刘大春。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诉被告芦静、高厚敏、马先丙、刘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仰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良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