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宇与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嘉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周宇。被执行人:柴永华。被执行人: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嘉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宇与被执行人柴永华、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嘉旺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